
法人公司的特色之一, 就是永久延续性. 除非由公司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解散, 一法人公司会无限期存在下
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可透过以形式解散 |
1) 由法庭下令清盘
2) 由公司成员通过决议清盘
3) 由公司注册署长从公司登记册内将公司除名 |
|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公司可被法庭下令清盘, 或由申请人(董事, 股东, 债权人)向法庭提出申请 |
1) 股东用特别决议决定由法庭清盘
2) 公司由成立之日开始之後一年内沒有展开业务, 或是滞停业务已一年之久
3) 公司出现无人出任董事或秘书一职
4) 公司无能力偿付债项
5) 公司违反公司法例
6) 法庭认为清盘是恰当和合乎公义的 |
自愿清盘的理由 |
| 根据公司条例第二三零条, 自愿清盘由公司成员大会通过自愿清盘之日开始 |
自愿清盘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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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自愿清盘
由公司董事做一份 “可偿还债项宣誓书” 开始进行. “成员自愿清盘” 只可在公司资能抵债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
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 将公司清盘. 根据公司条例第二四二条, 债权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清盘人进行清盘行动. 若债权人?有作出任命, 清盘人可由公司成员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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