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公司的特色之一, 就是永久延续性. 除非由公司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解散, 一法人公司会无限期存在下

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可透过以形式解散

1) 由法庭下令清盘
2) 由公司成员通过决议清盘
3) 由公司注册署长从公司登记册内将公司除名

强制清盘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公司可被法庭下令清盘, 或由申请人(董事, 股东, 债权人)向法庭提出申请
1) 股东用特别决议决定由法庭清盘
2) 公司由成立之日开始之後一年内沒有展开业务, 或是滞停业务已一年之久
3) 公司出现无人出任董事或秘书一职
4) 公司无能力偿付债项
5) 公司违反公司法例
6) 法庭认为清盘是恰当和合乎公义的

自愿清盘的理由
根据公司条例第二三零条, 自愿清盘由公司成员大会通过自愿清盘之日开始


自愿清盘可分为:

成员自愿清盘
由公司董事做一份 “可偿还债项宣誓书” 开始进行. “成员自愿清盘” 只可在公司资能抵债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 将公司清盘. 根据公司条例第二四二条, 债权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清盘人进行清盘行动. 若债权人?有作出任命, 清盘人可由公司成员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