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之架构


香港有限公司是依据香港法例 32章公司法之规定而成立的,主要意义是有限债务责任,其组织架构必须最少要有 1名股东,1名董事,及 1名公司秘书,如该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的话,该名董事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秘书一职
股东及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团体(有限公司), 他们都不一定要是香港居民;但公司秘书则必定是由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居民或是香港法人团体 (即香港有限公司 )担任.

有限公司与个人及合伙公司之比较

  独资 合伙 私人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 1 人 2 至 20 人 1 至 50 人
法律地位 无独立法律地位,公司与东主二为一体,无分彼此 无独立法律地位,公司由各合颗人共同拥有 属法人组织,有独立之法律地位,董事可以有限公司名义签署各类合约
债务责任 东主责任是无限的,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东主必须为公司负上个人责任. 各合颗人都要负上无限债务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只是以自己在公司所持有之股份为上限,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个人无需为公司负上债务责任
年结税务 无需为公司核数,政府利得税率为15% 与独资公司相同 每年都需要向税局提交核数报告,政府利得税为16.5%,
其他需知 每年均要缴付HK$450之商业登记费 ,但公司出现亏损时, 可向税局申请豁免缴交. 与独资公司相同
在任何情况每年均要缴付HK$450之商业登记费.
 
有限公司之管理注意事项

公司注册处
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 时间为公司成立日後42日内. 如年间公司资料有任何变动包括公司董事丶秘书丶公司地址丶押记丶注册资本及股份等均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过期缴交,最低罚款为HK$870 最高罚款额可达 HK$50,000.00及每天最高罚款 HK$700.00。 
税务局
一间 香港有限公司自成立日起18个月内税局会向公司发出首份利得税报税表. 如公司在此期间内未有收到税表,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 董事必须主动向税局提出谘询,如在指定之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及报税表 ,税局有权对该公司作出税项评估,该评估有机会超出该公司应缴税款, 此外税局亦会向该公司发出罚款通知书, 怎致发出传票传召公司负责人上庭。
周年大会
有限公司每一年最少召开一次周年大会,首次周年大会最长可於成立日後 18个月内召开,其後每年则为 15个月,目的在於审查公司之账目,讨论股息分发及公司之重要决策等事宜 
会计账目及业务记录
根据税务条例 ,所有在港经营之公司必须保存其公司之会计记录及有关单据至少七年。
员工申报
当公司雇有任何员工(董事被视为公司员工之一),必须在该名员工受聘後 3个月内向税局申报该员工之个人资料 (IR56A 及 IR56B)。当该员工离职後需填报相关表格(IR56F)
强积金
如一名雇员(包括董事)在公司受雇满30日後, 公司必须为该雇员开设强积金户口, 并在出粮後为雇员供付强积金. 如董事没有在公司支取任何工资, 则公司无须为该名董事 供付强积金, 直至该董事支取工资为止. 公司无论是否需要为雇员供付强积金, 都必须为该雇员开设强积金户口.
劳工保险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0条,所有雇主必须就其全职或兼职的雇员(包括兼职家务助理及暑期工等),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若雇主不依法例的规定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365 章《雇员补偿援助条例》,雇主如违反强制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便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


以上所有资料,只供作参考之用, 任何人或公司因使用以上资料而导任何後果, 本公司一概不会负责,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 热线:3405 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