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内地有关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下列情况下需要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对有关文件、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

 
1.
准备在大陆设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
公司董事会决议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3.
香港公司或个人委托授权他人或大陆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特定事务时,亦须公证;
4.
准备与大陆居民缔结婚姻;
5.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定居或来港接管产业;
6.
计划收养内地儿童;
7.
准备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实"香港服务提供者身份"及准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它事项时,需按照要求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8.
继承过程中涉及大陆财产时;
9.
报考中国司法考试或其它资格考试时;
10.
涉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11.
在大陆涉及诉讼,须提交有关香港的证据;
12.
根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须对某些文件、事实或行为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