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内地有关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下列情况下需要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对有关文件、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
| |
1. |
准备在大陆设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
2. |
公司董事会决议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
3. |
香港公司或个人委托授权他人或大陆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特定事务时,亦须公证; |
4. |
准备与大陆居民缔结婚姻; |
5. |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定居或来港接管产业; |
6. |
计划收养内地儿童; |
7. |
准备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实"香港服务提供者身份"及准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它事项时,需按照要求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
8. |
继承过程中涉及大陆财产时; |
9. |
报考中国司法考试或其它资格考试时; |
10. |
涉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
11. |
在大陆涉及诉讼,须提交有关香港的证据; |
12. |
根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须对某些文件、事实或行为公证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