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公司的特色之一, 就是永久延續性. 除非由公司條例所規定的程序解散, 一法人公司會無限期存在下
一間香港有限公司可透過以形式解散 |
1) 由法庭下令清盤
2) 由公司成員通過決議清盤
3) 由公司註冊署長從公司登記冊內將公司除名 |
|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 公司可被法庭下令清盤, 或由申請人(董事, 股東, 債權人)向法庭提出申請 |
1) 股東用特別決議決定由法庭清盤
2) 公司由成立之日開始之後一年內沒有展開業務, 或是滯停業務已一年
3) 公司出現無人出任董事或秘書一職
4) 公司無能力償付債項
5) 公司違反公司法例
6) 法庭認為清盤是恰當和合乎公義的 |
自願清盤的理由 |
| 根據公司條例第二三零條, 自願清盤由公司成員大會通過自願清盤之日開始 |
自願清盤可分為:
|
成員自願清盤
由公司董事做一份 “可償還債項宣誓書” 開始進行. “成員自願清盤” 只可在公司資能抵債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 |
當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 債權人有權提出申請, 將公司清盤. 根據公司條例第二四二條, 債權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清盤人進行清盤行動. 若債權人?有作出任命, 清盤人可由公司成員委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