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處
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周年申報表" 時間為公司成立日後42日內. 如年間公司資料有任何變動包括公司董事、秘書、公司地址、押記、註冊資本及股份等均必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
過期繳交,最低罰款為HK$870 最高罰款額可達 HK$50,000.00及每天最高罰款 HK$700.00。
稅務局
一間 香港有限公司自成立日起18個月內稅局會向公司發出首份利得稅報稅表. 如公司在此期間內未有收到稅表,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
董事必須主動向稅局提出諮詢,如在指定之時間內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 ,稅局有權對該公司作出稅項評估,該評估有機會超出該公司應繳稅款,
此外稅局亦會向該公司發出罰款通知書, 怎致發出傳票傳召公司負責人上庭。
週年大會
有限公司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首次週年大會最長可於成立日後 18個月內召開,其後每年則為 15個月,目的在於審查公司之賬目,討論股息分發及公司之重要決策等事宜
會計賬目及業務記錄
根據稅務條例 ,所有在港經營之公司必須保存其公司之會計記錄及有關單據至少七年。
員工申報
當公司僱有任何員工(董事被視為公司員工之一),必須在該名員工受聘後 3個月內向稅局申報該員工之個人資料 (IR56A
及 IR56B)。當該員工離職後需填報相關表格(IR56F)
強積金
如一名僱員(包括董事)在公司受僱滿30日後, 公司必須為該僱員開設強積金戶口, 並在出糧後為僱員供付強積金. 如董事沒有在公司支取任何工資,
則公司無須為該名董事 供付強積金, 直至該董事支取工資為止. 公司無論是否需要為僱員供付強積金, 都必須為該僱員開設強積金戶口.
勞工保險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就其全職或兼職的僱員(包括兼職家務助理及暑期工等),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若僱主不依法例的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65 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僱主如違反強制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便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以上所有資料,只供作參考之用, 任何人或公司因使用以上資料而導任何後果, 本公司一概不會負責, 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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