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之架構


香港有限公司是依據香港法例 32章公司法之規定而成立的,主要意義是有限債務責任,其組織架構必須最少要有 1名股東,1名董事,及 1名公司秘書,如該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的話,該名董事不能同時擔任公司秘書一職
股東及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團體(有限公司), 他們都不一定要是香港居民;但公司秘書則必定是由持有香港身份証的香港居民或是香港法人團體 (即香港有限公司 )擔任.

有限公司與個人及合伙公司之比較

  獨資 合伙 私人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 1 人 2 至 20 人 1 至 50 人
法律地位 無獨立法律地位,公司與東主二為一体,無分彼此 無獨立法律地位,公司由各合顆人共同擁有 屬法人組織,有獨立之法律地位,董事可以有限公司名義簽署各類合約
債務責任 東主責任是無限的,若公司出現資不抵債,東主必須為公司負上個人責任. 各合顆人都要負上無限債務責任 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只是以自己在公司所持有之股份為上限,若公司出現資不抵債,個人無需為公司負上債務責任
年結稅務 無需為公司核數,政府利得稅率為15% 與獨資公司相同 每年都需要向稅局提交核數報告,政府利得稅為16.5%,
其他需知 每年均要繳付HK$450之商業登記費 ,但公司出現虧損時, 可向稅局申請豁免繳交. 與獨資公司相同
在任何情況每年均要繳付HK$450之商業登記費.
 
有限公司之管理注意事項

公司註冊處
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周年申報表" 時間為公司成立日後42日內. 如年間公司資料有任何變動包括公司董事、秘書、公司地址、押記、註冊資本及股份等均必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
過期繳交,最低罰款為HK$870 最高罰款額可達 HK$50,000.00及每天最高罰款 HK$700.00。 
稅務局
一間 香港有限公司自成立日起18個月內稅局會向公司發出首份利得稅報稅表. 如公司在此期間內未有收到稅表,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 董事必須主動向稅局提出諮詢,如在指定之時間內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 ,稅局有權對該公司作出稅項評估,該評估有機會超出該公司應繳稅款, 此外稅局亦會向該公司發出罰款通知書, 怎致發出傳票傳召公司負責人上庭。
週年大會
有限公司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首次週年大會最長可於成立日後 18個月內召開,其後每年則為 15個月,目的在於審查公司之賬目,討論股息分發及公司之重要決策等事宜 
會計賬目及業務記錄
根據稅務條例 ,所有在港經營之公司必須保存其公司之會計記錄及有關單據至少七年。
員工申報
當公司僱有任何員工(董事被視為公司員工之一),必須在該名員工受聘後 3個月內向稅局申報該員工之個人資料 (IR56A 及 IR56B)。當該員工離職後需填報相關表格(IR56F)
強積金
如一名僱員(包括董事)在公司受僱滿30日後, 公司必須為該僱員開設強積金戶口, 並在出糧後為僱員供付強積金. 如董事沒有在公司支取任何工資, 則公司無須為該名董事 供付強積金, 直至該董事支取工資為止. 公司無論是否需要為僱員供付強積金, 都必須為該僱員開設強積金戶口.
勞工保險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就其全職或兼職的僱員(包括兼職家務助理及暑期工等),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若僱主不依法例的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65 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僱主如違反強制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便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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