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國內地有關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定,下列情況下需要由中國司法部委托公證人對有關文件、事實或行為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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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准備在大陸設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 |
2. |
公司董事會決議用於大陸時,須由中國司法部委托公證人進行公證; |
3. |
香港公司或個人委托授權他人或大陸的律師事務所辦理特定事務時,亦須公證; |
4. |
准備與大陸居民締結婚姻; |
5. |
申請內地親屬來港定居或來港接管產業; |
6. |
計劃收養內地兒童; |
7. |
准備在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申請核實"香港服務提供者身份"及准備從事CEPA協議項下之其他事項時,需按照要求由中國司法部委托公證人進行公證; |
8. |
繼承過程中涉及大陸財產時; |
9. |
報考中國司法考試或其他資格考試時; |
10. |
涉及大陸的贈與、受贈事宜; |
11. |
在大陸涉及訴訟,須提交有關香港的證據; |
12. |
根據大陸有關行政部門的要求,須對某些文件、事實或行為公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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